(一)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,1973年以來無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; (二)女方須年滿49周歲; (三)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; (四)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(傷病殘疾達三級以上)。